法官说法(41期)┃ 一个车位停两辆车遭物业阻止,如何解决听法官说法
基本案情
张某在小区车库购买了一处车位,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按照物业管理合同,张某需每月向物管公司支付80元的管理费。物管公司将张某的一辆轿车信息录入了管理系统,该车能正常进出车库。
后张某添置了一辆摩托车,打算将其停放在自有车位时遭拒,物管公司认为一个车位仅能停放一辆车,其余车辆需按临停车辆另行收费。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张某以排除妨害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物管公司停止对其正常使用车位的妨碍措施。
法院审理
庭审中,原告张某陈述,其车位面积较大,足以同时停放小轿车和摩托车,在不侵犯公共区域和他人私有部分的前提下,其可对自有车位自主使用,物管公司无权阻拦,也无权要求另行支付停车费。被告物管公司辩称,小区车库管理系统实行一车位绑定一辆车,张某在一个车位同时停放两辆车,增加了物管公司的管理成本,故第二辆车需按临停车辆标准收费。
法官经审理后认为,该案具备调解的基础,遂确定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思路,积极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中,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张某购买车位取得产权,对车位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其在车位同时停放小轿车和摩托车,属于对自有不动产的合法合理使用,法律应保障其自主使用权。
张某在一个车位同时停放两辆车,确实会增加物管公司的管理成本,但其应属物业管理合同法律关系调整范畴,物管公司不能以此对抗张某的物权。物管公司以一个车位只能绑定一辆车为由,对第二辆车按照临停车辆标准收取费用,限制了张某对自有不动产的正常使用,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物管公司将张某的摩托车信息录入车库管理系统,不再对其进出设置障碍,也不再额外收取停车费。
法官说法
九龙坡法院杨睿法官提示,业主的自有车位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绝对性、永久性和排他性的特点,所有权人在法律限制范围内可以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一个车位停多辆车,无论是轮流停还是同时停,只要不影响到他人,均非法律禁止之情形,属于自主行使所有权的范畴,他人不得干涉。目前,多数物管合同约定的计费对象为不动产本身,一般而言,住宅性房屋和经营性房屋均按房屋面积收费,而车位则按个收费,收费标准并未因房屋内常住人口和车位停放车辆的数量变化而变化。如果不动产所承载的主体过多,造成物管公司管理成本增加,物管公司可在订立物管合同时增加专门的条款予以约束。否则,在物管合同未约定的情况下,物管公司要求业主方对增加的客体支付额外的费用因无法律和合同的依据,而得不到支持。
撰稿:民一庭 杨睿
编辑:曾令波
审核:向蕻
· 往期推荐 ·
编辑、核稿:综合办